士林簡易庭105年度士小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士小字第91號
原   告 揚昇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偉恩
被   告 康和紅樹林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簡文淑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5年3月31日下午3時10分在本
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2月19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冠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19日
書記官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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