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230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2300號
原   告  楊震榮
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美洲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9萬3000元
,應繳裁判費1萬38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1萬33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純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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