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小字第368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小字第3686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訴訟代理人  曾金燦
複代理人   王頌儀
被   告  周羿嫻周盈伶
被   告  陳忻妮陳綉音
被   告  周柏樟周寶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3月25日星期五下午2點
01分在本庭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2月1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18日
書記官楊金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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