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小字第3686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訴訟代理人 曾金燦
複代理人 王頌儀
被 告 周羿嫻 即 周盈伶
被 告 陳忻妮 即 陳綉音
被 告 周柏樟 即 周寶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3月25日星期五下午2點
01分在本庭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2月1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18日
書記官楊金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