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7年度桃簡字第170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桃簡字第170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
民國97年6月23日下午4時在本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
職員如下:
  法 官 尹 良
  書記官 楊文雄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陸萬捌仟捌佰柒拾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4年8月9日向其申請貸款新臺幣300,000
元,簽有借據1紙,約定按月分期清償,利息如附表所示計算,
若遲誤繳款期限,除喪失期限利益外,應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之
違約金。詎被告自94年12月8日起即未依約繳款,其債務視為全
部到期,屢經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
放款攤還及收息記錄查詢單、放款戶授信明細查詢單、歷期一銀
放款指數利率查詢表各1份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
法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原
告此部分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從而,原告依兩造間之消費借
貸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即屬有
據,應予准許。又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
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書記官楊文雄
法官尹良
附表:
┌──┬────┬────┬────┬──────┬─────────┐
│編號│放貸金額│貸放日│結欠本金│應收利息│逾期違約│
││(元)││(元)│││
├──┼────┼────┼────┼──────┼─────────┤
│1│300,000│94.08.09│268,870│94.12.09日起│自95.01.09日起至95│
│││││至95.02.09日│.02.09日止,逾期6│
│││││止應收利息按│個月以內者,按週年│
│││││週年利率5%│利率0.5%,逾期超│
│││││計算。│過6個月按週年利率│
││││││1%計算之違約金。│
││││├──────┼─────────┤
│││││95.02.10日起│自95.02.10日起至清│
│││││至清償日止應│償日止,逾期6個月│
│││││收利息按週年│以內者,按週年利率│
│││││利率14%計算│1.4%,逾期超過6│
│││││。│個月按週年利率2.8│
││││││%計算之違約金。│
└──┴────┴────┴────┴──────┴─────────┘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楊文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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