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裁定 97年度新簡字第133號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丙○○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6月5日所為之判決
,其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中關於「訴訟費用肆萬零肆佰零參元」記載,應
更正為「訴訟費用肆仟零肆拾元」。事實及理由欄中「借款期間
37年」應更正為「借款期間7年」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何清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張豐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