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秩字第37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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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97年度北秩字第377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
被移送人 甲○○
被移送人 乙○○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
97年5月28日以北市警松秩維字第097306425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乙○○不罰。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按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犯罪事實
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按被告或共
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
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刑事訴訟法第154條、
第156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而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2條
規定:法院受理違反本法案件,除本法有規定者外,準用刑
事訴訟法之規定。
二、移送意旨以:被移送人 周峻慶 (係愛國同心會會長)因不滿
新內閣任用 賴幸媛 接任陸委會主委,率同案另被移送人乙○
○及不詳姓名之男女會員共5人,駕駛宣傳車前往記者會現
場抗議,因擴音器音量高且在現場叫囂已妨害安寧秩序,經
現場執勤員警多次口頭勸阻仍未中止,嚴重影響附近居民居
住安寧秩序,由分局仁愛派出所所長依法舉牌命令解散被移
送人等仍不願離去,持續在現場叫囂等情,因而認被移送人
涉嫌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4條第1款之妨害公共秩序規定
等語。
三、移送機關認被移送人於前開時、地涉有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64條第1款之行為,無非係以被移送人甲○○及乙○○⑴
蕭世典 之職務報告。⑵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受理
案件紀錄表。⑶97年5月11日調查筆錄。⑷電視新聞照片10
幀。⑸現場蒐證錄影光碟等為據,惟查:被移送人周峻慶於
警局調查時否認有移送書所載之行為事實,辯稱未影響附近
住戶以及陳情後舉牌時即離去等語,乙○○則未經訊問即移
送。又查本件移送機關提出之電視新聞照片10幀及現場蒐證
錄影光碟內容均無移送機關舉牌後被移送人仍未離去之畫面
,且前開「現場蒐證錄影光碟」之內容為側錄自電視新聞之
畫面,審酌一般電視新聞畫面均經過剪接後播出與偵查時現
場蒐證之錄影未經剪接者不同,無法真實顯示現場狀況其信
憑性較為不足,自難僅憑前開事證證明被移送人甲○○及乙
○○二人有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而不解散之事實。從而
,其等所為與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4條第1款規定要件不符,
不能依前開條文處罰。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法 官張松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林美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