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補字第128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補字第128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
  同)368,613元,應繳裁判費3,9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2,970元。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莊珮君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書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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