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76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76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訴字第761號原告 陳慧文 訴訟代理人 蔡東賢 律師
吳文淑 律師 吳冠龍 律師被告 朱淑琪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 律師
陳姿樺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月21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主文中關於「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記載,應更正為「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2月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朱慧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2月2日
書記官顏宗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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