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7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7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違反保護令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易字第73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薛世彬上列上訴人因違反保護令罪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3年12月19日103年度易字第735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薛世彬於民國104年1月23日因對本院103年度易字第735號判決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然該上訴狀內容僅泛稱「上訴人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735號判決,特於法定期間內,就原判決之全部,提起上訴,上訴理由容後補充」等語,然未敘述具體理由,迄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上訴人仍未補提具體上訴理由之理由狀,爰依前開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即依法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2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2月2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謝琬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2日
書記官周耿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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