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7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732號再審原告 王類 再審被告 曾承軒 原告與被告曾承軒間再審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再審原告係就本院99年度簡上字第225號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而該第二審確定判決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9,762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嘉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21日
書記官莊豐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