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審訴字第205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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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審訴字第20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訴字第205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得瑋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緝字第10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曾得瑋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2月2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葉文博
法官孫偲綺法官黃政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2日
書記官林惟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