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7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7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743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辜𦠜松被告 洪聖傑 被告 洪國欽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洪聖傑、洪國欽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洪聖傑、洪國欽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875,426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9,5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9,08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2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6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嘉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21日
書記官莊豐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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