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國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國字第8號原告 王鼎淯
王乃堃 兼共同法定代理人 王淑華 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岡儒 律師被告高雄市政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趙建喬 訴訟代理人 陳睿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五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高雄簡易庭大樓第四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並請原告補正請求高雄市政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負國家賠償責任之協議先行相關書面資料。
中華民國104年2月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饒志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2日
書記官許白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