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審交訴字第29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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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審交訴字第2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交訴字第29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鴻禧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蘇鴻禧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2月2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葉文博
法官饒佩妮法官張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2日
書記官黃盈菁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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