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7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767號原告 杞美雲
李恬 李姍 前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湯金全 律師
湯東穎 律師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三區養護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鄧文廣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46,37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9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21日
書記官邱慧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