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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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3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328號上訴人振碁工程有限公司
號法定代理人乙○○被上訴人大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4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8年6月8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8年6月1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25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翠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98年6月25日
書記官林秀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