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9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出下列資料或陳報說明:⑴租賃契約、⑵陳報日常交通工具為何且為何人所有?⑶住所地與戶籍地址何以不同?⑷實際共同扶養受扶養人之人數(例如兄弟姊妹若干人?)、⑸實際每月生活支出為何?(請列明細並佐以證明資料)等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主文所示之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5月23日
民事庭法官張國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5月23日
書記官林玉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