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國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國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國字第4號上訴人乙○○
戊○○丁○○上列三人共同送達代收人丙○○
住台中市○區○○路一段17號被上訴人台中市政府
設台中市○區○○路○○號法定代理人甲○○住台中市○區○○路○○號上訴人等與被上訴人因97年度國字第4號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等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上訴人三人各核定為新臺幣1,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三人各為新台幣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周靜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5月23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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