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10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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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10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1087號聲請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八百七十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於民國86年1月30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3百60萬元之抵押權予聲請人,做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並於同年2月5日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91年5月10日向聲請人借款3百萬元,約定期限自91年5月10日起至94年5月10日止,利息按聲請人公告之基本放款利率機動計算,並於融資期限屆滿或依契約辦理融資之存摺存款帳戶結清銷戶時,一次清償全部融資本息。如未依約清償,借款視為全部到期,逾期清償6個月以內部分按原訂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原訂利率20%加付違約金。
㈡詎相對人於到期後,即自94年5月11日起未依約繳付本息,
迭經催討迄未清償,尚欠本金2百98萬4千8百17元,及利息、違約金。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存摺存款融資契約、土地與建物登記謄本、客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件程序費用確定為2千元。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1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幸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0月12日
書記官江虹儀附表土地標示┌──┬──────────────────┬──┬────────┬──────┐│編號│土地坐落│地目│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1│臺北市○○○區○○○段│四│4-9│建│1067│10000分之140│└──┴───┴────┴───┴──┴──┴──┴────────┴──────┘
建物標示┌──┬───┬──────┬──────┬────┬────┬─────────────┬────┐│編號│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主要用途│結構│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1│7270│臺北市信義區│臺北市信義區│住家用│12層鋼筋│第9層│104.72│陽台:│全部││││犂和段四小段│和平東路3段││混凝土造│││面積10.52│││││4-9地號│327號9樓│││││花台│││││││││││面積0.94││├──┼───┼──────┼──────┼────┼────┼───┼───┼─────┼────┤│2│7310│臺北市信義區│臺北市信義區│見使用執│12層鋼筋│地下二│957.78││1/50││││犂和段四小段│和平東路3段│照│混凝土造│層│││││││4-9地號│333號地下二│││││││││││層│││││││├──┼───┴──────┴──────┴────┴────┴───┴───┴─────┴────┤│備註│共用部分:犂和段四小段7311建號,面積1414.2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7270建號:131/10000、7310建號:230/1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