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32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321號債權人中國信託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泰克 債務人 莊惟婷
林福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拾柒萬捌仟陸佰壹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期款新臺幣壹萬肆仟零柒拾柒元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月15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