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146號聲請人 劉淑萍 相對人 殷若望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此為同法第881條之17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07年3月27日以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其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2,400,000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茲相對人對聲請人負債2,000,000元,已屆清償期尚積欠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等未清償,為此聲請准予裁定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業據其提出相對人於107年3月27日所簽發之面額2,000,000元之本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抵押權移轉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債權讓與證明書、郵局存證信函、郵件收件回執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堪認相對人為擔保其對第三人即原抵押人 林家鈺 所負前開本票債務之擔保,於107年3月26日於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所設定擔保債權總額2,4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業經讓與聲請人。並經聲請人對債務人踐行債權讓與通知之程序,該債權讓與業對債務人生效,聲請人自得行使本件抵押權。且查本件抵押權登記約定清償日期係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而依聲請人提出前開本票所載,因該本票未載到期日,聲請人並已主張其業於108年10月5日持該本票向相對人為付款提示,是形式上可認本件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獲清償,故本件聲請應合於聲請拍賣抵押物之要件。復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於108年10月31日通知相對人應於文到翌日起10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業於108年11月4日合法送達,相對人逾期迄未陳述。是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依照首揭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汪俊賢附表:
┌──────────────────────────────────────────────────────────────┐│附表:(土地)108年度司拍字第146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彰化縣│員林市│溝皂││0000-0000││00│01│44.00│全部││││││││││││││││││││││││││││└──┴───┴────┴────┴────┴────────┴─┴──┴──┴──────┴─────────┴──────┘┌──────────────────────────────────────────────────────────────┐│附表:(建物)108年度司拍字第146號│├──┬───┬───────┬───────┬───────┬─────────────────┬────┬────────┤│編││││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號││││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001│00073│彰化縣員林市員│彰化縣員林市溝│加強磚造3層樓│1層:53.32;2層:53.32││全部││││-000│集路二段493巷│皂段0000-0000│房,住家用│;騎樓:53.32;合計:1│││││││26弄2號│地號││5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