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377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4年台上字第377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三七七四號
上訴人甲○○
13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四日第二審判決(九十四年度上訴字第三0五號,起訴案號: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毒偵字第七二四三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施用第一級毒品部分: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原判決維持第一審論處上訴人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罪刑之判決,駁回其在第二審關於此部分之上訴,已詳敍認定犯罪事實之依據及憑以認定之理由,從形式上觀察,原判決並無違背法令情形。上訴意旨僅謂:上訴人已徹底悔悟,完全戒除惡習,絕對不會再犯,請給予緩刑機會等語,並未依據卷內資料,具體表明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難謂已符合首揭法定上訴要件,其此部分之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二、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所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法有明文。上訴人甲○○另被訴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原判決係維持第一審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論處罪刑之判決,查該罪名核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一款之案件,依首開說明,既經第二審判決,自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上訴人就此部分復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其上訴為不合法,亦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十四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謝家鶴
法官洪文章法官花滿堂法官陳世淙法官洪佳濱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V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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