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112號聲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非訟代理人丁○○債務人丙○○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案外人 李萬禮 及 李銘展 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伊對聲請人所欠借款之清償及保證責任,設定新臺幣(下同)12,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1年3月8日起至民國131年3月8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案外人李銘展於民國91年3月15日向聲請人借用9,000,000元,借款期限至民國111年3月15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詎案外人李銘展僅繳息至93年5月26日止,尚欠本金9,00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嗣案外人李萬禮、李銘展於民國92年2月12日將系爭不動產所有權分別移轉登記予相對人丙○○。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2件、個人購車及購屋貸款契約書影本1件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3月1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謝家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5年3月20日
書記官尹之玲┌───────────────────────────────────────────┐│附表:95年度拍字第112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台南縣○○○鎮○○○段│239-2│建│0│00│72.65│全部│丙○○持有│├──┼───┼────┼───┼───┼─┼──┼──┼────┼────┼─────┤│002│台南縣○○○鎮○○○段│239-4│建│0│01│19.23│全部│丙○○持有│└──┴───┴────┴───┴───┴─┴──┴──┴────┴────┴─────┘┌─────────────────────────────────────────────────┐│附表(建物)︰95年度拍字第112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一│二│三│四│││合│主要│陽│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備考││││││材料及││││││││建築│││││││號│││││││││││││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層│層│││計│材料│台│位│││├──┼─┼──────┼────┼────┼─┼─┼─┼─┼─┼─┼─┼──┼─┼─┼──┼───┤│001│21│台南縣鹽水鎮│台南縣鹽│4層樓房│43│43│43│43│││17│鋼筋│5.│平│全部│丙○○│││7│忠義路2號│水鎮朝琴│鋼筋混凝│.9│.9│.9│.9│││5.│混凝│93│方││持有│││││段239-2│土造│8│8│8│8│││92│土造││公│││││││地號│││││││││││尺│││└──┴─┴──────┴────┴────┴─┴─┴─┴─┴─┴─┴─┴──┴─┴─┴──┴───┘┌─────────────────────────────────────────────────┐│附表(建物)︰95年度拍字第112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一│二│三││││合│主要│陽│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備考││││││材料及││││││││建築│││││││號│││││││││││││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層││││計│材料│台│位│││├──┼─┼──────┼────┼────┼─┼─┼─┼─┼─┼─┼─┼──┼─┼─┼──┼───┤│002│21│台南縣鹽水鎮│台南縣鹽│3層樓房│70│69│69││││20│鋼筋│12│平│全部│甲○○│││9│民生路17之1│水鎮朝琴│鋼筋混凝│.6│.5│.5││││9.│混凝│.3│方││持有││││號│段239-4│土造│8│0│0││││68│土造│6│公│││││││地號│││││││││││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