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374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4年台上字第374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三七四0號
上訴人甲○○
5樓之22(另案在台灣台北監獄士林分監執行)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三日第二審判決(九十四年度上訴字第八六三號,起訴案號: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毒偵字第六九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指摘原判決有何違法,自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上訴人甲○○不服原審論處其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罪刑之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但其上訴意旨僅以:「刑事被告之上訴,以受不利益之裁判,為求自己利益起見,請求救濟者,方得為之」為唯一理由,而就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並無一語涉及,自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十四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張淳淙
法官張春福法官呂丹玉法官洪昌宏法官韓金秀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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