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1年度上訴字第4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1年上訴字第4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四四九號G
聲請人即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列被告因本院民國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四四九號強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自幼父母離異,即由祖父母扶養長大。茲祖父母年邁體弱,兼以聲請人妻子須照顧幼子,無力負擔家計。為此聲請准予聲請人具保停止羈押,俾聲請人得負起家庭生計,以照料年邁祖父母及妻小,以全孝道云云。
二、查本件被告甲○○因強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必要,而於九十一年四月九日執行羈押在案。
三、玆查羈押原因尚未消滅,所請具保停止羈押,為無理由,自難准許,應予駁回。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茆臺雲
法官蔡長林法官董武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黃全忠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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