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130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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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3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三О一號
聲請人即被告甲○○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自小父母離異,由祖父母扶養長大,因祖父母年邁體弱,且妻兒無人照顧,弟又服役中,爰聲請具保停止被告之羈押等語。
二、查被告甲○○因犯罪嫌疑重大,本院前以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三款情事,認有羈押之必要,執行羈押在案。茲因本件公訴人係以被告涉有懲治盜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盜匪罪嫌提起公訴,而該罪最輕本刑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其犯罪嫌疑重大,因認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消滅,本件聲請自應予以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李政庭
法官謝瑞龍法官林佩儒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文靜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