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1年度再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1年再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再字第三九號
聲請人甲○○相對人立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曉白 右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本院九十一年度抗字第三八五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準用同法第五百零一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規定,應表明再審之理由。所謂表明再審理由,係指必須敘明確定裁定有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形而言。否則其聲請即屬不合法,且毋庸命其補正,逕行駁回之。
二、本件再審之聲請,雖於訴狀記載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民國九十一年度促字第二四五號支付命令送達不合法,但未敘明其聲請本件再審之本院九十一年度抗字第三八五號確定裁定有何再審之具體情形,僅泛言聲請再審,撤銷支付命令,重新送達云云,揆諸前開說明,顯難認其再審聲請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二庭~B1審判長法官簡色嬌~B2法官林紀元~B3法官陳真真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黃琳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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