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7年度員小字第40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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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員小字第404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訴訟代理人  江崇誌
       高智邦
被   告  廖廷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1月2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陸仟壹佰壹拾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
零陸佰捌拾參元自民國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書記官林盛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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