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8年度嘉小字第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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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嘉小字第1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何友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何友仁 間請求返還代繳費用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33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1,500元,上訴人未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李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