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投司簡調字第4號
聲 請 人 台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李文銘
相 對 人 李偉成
相 對 人 李文珠
上列聲請人就與相對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聲請調解,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調解之聲請,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1日以投簡
明民安107投司簡暫調字第413號函,檢附聲請人提出之民事
聲請調解狀繕本,並通知相對人等就該函送達翌日起七日內
陳明有無調解意願,倘逾期未陳報,本院將視為相對人無調
解意願,惟相對人等逾期迄未回覆,實難以期待相對人等實
際到庭調解,足認調解顯無成立之望,揆諸前述規定,本件
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2月1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