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7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三五八號
原告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鈞銘 訴訟代理人 林玉萍 被告 蘇國勳 即昇發西
王美娜 王美麗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一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 蔣國勳 」記載,應更正為「蘇國勳」。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九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劉以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王苑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