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再抗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再抗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再抗字第53號再審聲請人全美羽毛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乙○○○再審聲請人甲○○上列再審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聲明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5年9月29日本院95年度再抗字第40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限即依同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1月20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沈方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1月20日
書記官吳碧玲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