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重上字第4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重上字第4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上字第471號上訴人聯邦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陳國雄 律師
陳錦隆 律師 黃世芳 律師被上訴人仁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 賴玉山 律師複代理人 洪瑞悅 律師被上訴人丁○○訴訟代理人 劉紀翔 律師被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杜英達 律師複代理人 方文君 律師被上訴人甲○○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5年12月19日上午10時35分在本院第11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1月20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鄭雅萍
法官薛中興法官林恩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5年11月23日
書記官周淑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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