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9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9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九九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己○○
丁○○右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舒正本 律師
余梅涓 律師被告宇○○
B○○I○○丙○○A○○寅○○右六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黃勝文 律師
李進成 律師右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二0二六五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左:
主文丙○○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己○○、丁○○、宇○○、B○○、I○○、A○○、寅○○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各處有期徒刑柒月,均緩刑參年。
空白會員卡參佰柒拾張、手動刷卡機壹台、電動刷卡機壹台、客戶名單伍拾貳張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壹、丙○○於民國九十年間因妨害公務案件,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以九十年度交易字第三二一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於九十一年七月十五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詎丙○○、己○○、丁○○、宇○○、B○○、I○○、A○○、寅○○、子○○、丑○○、未○○、C○○、H○○(原名廖 淑娟 )等人(子○○以下另以普通審判程序審理),自九十一年七月上旬起,先後受雇於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在臺北縣板橋市○○路○段○號六樓、十樓,佯以經營護膚、按摩店名義,基於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聯絡,由子○○、丑○○、未○○分別擔任主任及副總經理;己○○、丁○○二人在上址負責接聽電話;宇○○、B○○、I○○、丙○○、C○○、A○○、寅○○、H○○及其他姓名年籍不詳之女子則在上址擔任服務小姐。該店之經營方式;
(一)先在報紙上刊登廣告,或由丑○○在臺北縣市張貼載有店內電話之 小廣 告,或由店內小姐對不特定人發送簡訊,或由店內小姐透過網路聊天室招攬客人,若有男客透過撥打前開電話詢問該店是否有性交易服務,負責接聽電話之己○○、丁○○為招攬客人進入店內消費,依負責人之指示,並不會直接明確表示店內之消費型態,而會誘導男客先至店內消費,並與男客約定在臺北縣板橋市○○路○段○號一樓或附近之定點等候,致使部分男客誤以為該址有提供性交易服務而前往指定地點,隨後或由子○○、 林立 國,或由店內小姐檢查男客之健保卡後帶同男客前往板橋市○○路○段○號六樓包廂,再由宇○○、B○○、I○○、丙○○、C○○、A○○、寅○○、H○○等服務小姐為男客從事按摩服務。
(二)迨男客沐浴更換店內提供之浴衣後,丙○○等人明知該店並無任何有規劃性之會員制,竟假藉推銷加入會員即可性交易,並視男客可以消費之金額決定收費價格,致使部分男客陷於錯誤,誤信該店確實有會員制而同意支付現金,或刷卡簽帳,然而在支付對價後卻未獲得任何性服務。
(三)若男客表示無參加會員制之意願,即遭反鎖於包廂或由子○○等人站於包廂外吆喝,再由丙○○等人假藉查閱信用為由取走男客之信用卡或提款卡及密碼,逕行以男客之信用卡刷卡或以男客提款卡提領現金,之後要求男客在簽帳單上簽名。男客因獨自身處在包廂內,行動自由受限,無法安全離開上址,在 心生 畏懼的情形下只能依言交付現金、提款卡或在信用卡簽帳單上簽名(男客個別消費之經過及情形如附表所示)。
(四)九十一年十月十四日十六時許,有男客宙○○接獲該店攬客之手機簡訊,經聯繫後被帶入該址六樓包廂,因不願意加入會員,子○○即惡言相向,並對之推擠拉扯,宙○○心生畏懼,乃取交其花旗信用卡簽帳新台幣(下同)一萬二千元,子○○等人復命宙○○交付中國信託金融卡後,遭轉帳三十萬元至子○○志 世華 銀行帳戶,始許宙○○離去。旋宙○○赴台北縣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報案,於同日二十一時許陪同警員至上址查獲,並扣得如主文所示共犯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
(一)被害人J○○於警詢指述及告訴人(即男客)癸○○、壬○○、戊○○、乙○○M○○(起訴書誤載為 蔡能雄 )、辛○○、P○○、申○○、詹凱貿、黃○○、亥○○、O○○、玄○○、N○○、地○○、酉○○、 林銘 清、宙○○、甲○○、F○○(起訴書誤載為 黃詠勝 )、E○○、辰○○、K○○、天○○、L○○、戌○○、D○○、庚○○、午○○、卯○○等人分別於警詢、偵查之指訴。
(二)共犯子○○、丑○○、C○○、H○○於警詢之供述。
(三)被告丙○○、己○○、丁○○、宇○○、B○○、I○○、A○○、 林岑 霞於本院之自白。
(四)告訴人宙○○之診斷證明書。
(五)黃○○、酉○○、乙○○、E○○之簽帳單、告訴人宙○○綜合存款單明細、酉○○金融卡櫃員機交易明細表三張、天○○、L○○信用卡消費明細帳單。
(六)警員查扣該店空白會員卡三百七十張、手動刷卡機一台、電動刷卡機一台、客戶名單五十二張。
參、論罪科刑之理由;
一、按詐欺取財、詐欺得利,恐嚇取財、恐嚇得利之區別,在於被害人所交付者是否為有形之物,倘被害人係因受騙、恐嚇行為使行為人取得一對於他人之債權(諸如刷卡簽帳),即屬詐欺或恐嚇得利,而非詐欺或恐嚇取財。次按恐嚇取財、得利而剝奪被害人之行動自由,是否另成立妨害自由罪,需就犯罪行為實施經過之全部情形加以觀察,本件被告等人於著手實行恐嚇取財、得利行為時同時剝奪被害人之行動自由,於被害人心生畏懼同意提款或刷卡簽帳後即任令離去,是其妨害自由之行為,已可認為係恐嚇取財、得利行為之著手開始,應為恐嚇取財、得利行為所包括,不另論罪。
二、核被告丙○○、己○○、丁○○、宇○○、B○○、I○○、A○○、寅○○等人所為如附表所示之行為,分別觸犯;
(一)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詐欺取財罪;附表編號七、二十二。
(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詐欺取財罪、第二項詐欺得利罪;附表編號
二十六、二十八。
(三)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第二項詐欺得利罪;附表編號二十三。
(四)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詐欺取財罪、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二項恐嚇得利罪;附表編號二十。
(五)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恐嚇取財罪;附表編號三、五、八、十六、
二十一、二十七、三十一。
(六)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二項恐嚇得利罪;附表編號一、二、四、六、九、十、十二、十三、十四、十八、十九、二十四、二十九。
(七)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恐嚇取財罪、第二項恐嚇得利罪;附表編號
十一、十七、二十五、三十。
(八)以上所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第二項詐欺得利罪、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二項恐嚇得利罪部分,公訴人認係觸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詐欺取財罪、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恐嚇取財罪,參著首揭說明,容有未洽,惟因其社會基本事實同一,爰依法變更起訴法條。又公訴人認被告另涉犯刑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一項非法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惟妨害自由之行為,已可認為係恐嚇取財、得利行為之著手開始,應為恐嚇取財、得利行為所包括,應不另論以妨害自由罪。
(九)被告等人受僱於不詳姓名之人經營該店,其等之犯罪計劃,本即先以詐騙方式騙取男客財物,如男客不願加入會員或男客有資力,再遂行恐嚇取財、得利行為,此一犯罪流程,端視止於何階段,而觸犯上開不同罪名。然就被告等人對於犯罪之認識,主觀上可認為一行為,且客觀上有先後密接實施之狀態,故被告對同一被害人先後觸犯詐欺、恐嚇之罪名部分,應可認為係一行為觸犯數不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恐嚇得利罪處斷。
(十)被告丙○○、己○○、丁○○、宇○○、B○○、I○○、A○○、林 岑霞 與不詳姓名之僱用人、子○○、丑○○、未○○、C○○、H○○等人間,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又其等先後多次對不同之被害人實施犯罪,所犯構成要件罪名相同,時間緊接,為連續犯以一罪論。
(十一)丙○○有如事實欄所示之前科犯行,有全國全案紀錄表可稽,其於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犯本案之罪,為累犯應加重其刑。
(十二)分別審酌被告犯罪動機、假藉女色詐騙、並乘被害人著浴衣身處陌生環境包廂內,對之恫嚇之手段、所得財物利益,及犯後均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又除被告丙○○外,其餘本件被告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按,諒其等謀職不易、在本案犯罪分工中所處角色較為次要,因一時失慮,偶罹刑典,信其經此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對被告己○○、丁○○、宇○○、B○○、I○○、陳苑甄、寅○○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均予以宣告緩刑三年。
(十三)九十一年十月十四日警員搜索、查扣該店空白會員卡三百七十張、手動刷卡機一台、電動刷卡機一台、客戶名單五十二張,係上開不詳姓名之僱用人共犯所有之物,且為本件犯罪所用之物,併予宣告沒收。至於其餘扣案之筆記本、磁碟片、員工通訊錄等物(詳參九十一年度保管字第六七二二號贓證物品清單),與本案犯罪無直接利用關係,也非犯罪所得之物,自不宣告沒收。
肆、應適用之法條;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三百十條之二、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三百條,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伍、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本案經檢察官郭學廉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陳財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文惠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單純恐嚇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編號│被害人│行為人│時間│情形│││││├──┼────┼─────┼───────┼──────────────│一│癸○○│寅○○、連│九十一年七月四│癸○○接獲一名女子之電話,與│││書品│日│該女子相約在板橋市○○路○段│││││二號等候,隨後由一名女 子帶 同│││││前往至該處六樓包廂,之後由林│││││岑霞為其按摩並推銷會員制。李│││││ 博承 拒絕加入會員,但無法離開│││││該處,宇○○隨後進入包廂再度│││││要求其加入會員,癸○○拒絕並│││││要離開時,有一名男子將其推入│││││房間,口氣很壞的表示已經折扣│││││了,要其拿出信用卡消費, 李博 │││││承因心生畏懼,乃同意刷卡簽帳│││││四萬五千元。
├──┼────┼─────┼───────┼──────────────│二│壬○○│丙○○、陳│九十一年七、八│壬○○上網聊天,與聊天室之女│││ 貞靜 │月間某日│子約定在板橋市○○路○段○號│││││四樓,之後由丙○○帶同前往六│││││樓。B○○與另一名女子遊說其│││││加入會員,原本並無意願參加,│││││但因聽到房門外有兩名男子的聲│││││音,因心生畏懼,乃同意刷卡簽│││││帳一萬五千元。
├──┼────┼─────┼───────┼──────────────│三│戊○○│子○○、林│九十一年八月三│戊○○前往該店消費,由一名女│││ 立國 │日│子帶同其進入包廂,沐浴更衣後│││││,該名女子即推銷會員制, 吳信 │││││協並未答應。惟子○○、丑○○│││││守候自包廂門口,強行要求吳信│││││協必須支付談話費方可離開,吳│││││ 信協 因心生畏懼乃支付四千元。├──┼────┼─────┼───────┼──────────────│四│戌○○│I○○、林│九十一年八月五│戌○○接獲簡訊乃撥打電話,與│││立國│日│對方約定在板橋市○○路○段二│││││號三樓等候,由I○○帶同其前│││││往店內包廂。沐浴更衣後, 廖姿 │││││琪遊說其加入會員,戌○○拒絕│││││,之後另一名女子及丑○○也進│││││入包廂內,戌○○因心生畏懼乃│││││刷卡簽帳四萬元及一萬五千元。├──┼────┼─────┼───────┼──────────────│五│辰○○│子○○、林│九十一年八月十│辰○○透過機車上張貼之小廣告│││立國、 陳貞 │八日│撥打電話,與對方約定在板橋市│││靜││中山路一段二號等候,之後由一│││││名女子帶同其前往店內包廂,該│││││女子不斷要求辰○○借款十三萬│││││元,辰○○乃交付提款卡讓該名│││││女子提領。辰○○於同月二十二│││││日前往該店欲索討該筆款項,周│││││ 政賢 、丑○○乃要求辰○○出資│││││投資該店,辰○○見子○○、林│││││立國站在房間門口,擔心遭受不│││││利,乃交付提款卡,遭提領二十│││││萬六千元。辰○○於翌日又前往│││││上址欲要回前開遭提領款項,陳│││││ 貞靜負 要求其投資二十五萬元,│││││因子○○、丑○○站在房間門口│││││且喝令辰○○交付提款卡, 林秋 │││││文又交付提款卡遭提領二十五萬│││││元,事後辰○○不斷懇求, 周政 │││││賢等人始退還十萬元予辰○○。├──┼────┼─────┼───────┼──────────────│六│乙○○│「葳葳」、│九十一年八月二│乙○○在自小客車上發現黏貼之│││「 文慧 」、│十日│小廣告紙條,乃撥打電話詢問,│││子○○││對方告知前往板橋市○○路○段│││││二號地下室電梯口等候,隨後由│││││「葳葳」帶同上樓並檢查身分證│││││及健保卡。之後「葳葳」及「文│││││慧」向其推銷會員制,乙○○乃│││││拿出額度六萬元之信用卡刷卡,│││││「文慧」復取走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用卡刷卡六萬元,隨後周│││││政賢及另一名男子取走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用卡及AIG卡,分│││││別刷卡四萬元及三萬元,子○○│││││及另一名男子強迫乙○○在簽帳│││││單上簽名,並揚言若不簽會很難│││││看,乙○○在心生畏懼的情形下│││││乃同意簽名。
├──┼────┼─────┼───────┼──────────────│七│J○○│丑○○、陳│九十一年八月二│J○○在機車上發現張貼之小廣│││貞靜、「庭│十日│告,乃撥打電話,對方告知在板│││庭」││橋市○○路○段○號一樓門口等│││││候,隨後由丑○○將其帶往該址│││││五樓,並在電梯內檢查健保卡,│││││之後帶同其前往六樓包廂。進入│││││包廂後,「 庭庭 」向其推銷會員│││││制,接著又陸續有幾人不斷遊說│││││,之後丑○○及B○○將其所有│││││之華南銀行提款卡及萬泰銀行現│││││金卡取走,共提領二萬五千元。├──┼────┼─────┼───────┼──────────────│八│M○○│寅○○、周│九十一年八月二│蔡能雄透過小廣告撥打電話,與│││政賢、林立│十八日│對方約定在板橋市錢櫃KTV前│││國││等候,之後由一名女子帶同其前│││││往店內包廂。寅○○為其按摩後│││││即推銷會員制,蔡能雄拒絕,但│││││因子○○及丑○○守在包廂門口│││││要求其加入會員,並揚言若不交│││││付費用即不讓其離開,蔡能雄因│││││心生畏懼乃提領五萬元交付予周│││││政賢。
├──┼────┼─────┼───────┼──────────────│九│L○○│I○○│九十一年九月三│L○○接獲簡訊後撥打電話,與││││日│對方約定在板橋市○○路○段二│││││號等候,由I○○帶同其前往店│││││內包廂。沐浴更衣後,I○○遊│││││說加入會員,L○○因見對方人│││││多勢眾,且自己又被反鎖在包廂│││││內在心生畏懼情形下刷卡簽帳二│││││萬元。
├──┼────┼─────┼───────┼──────────────│十│D○○│I○○、周│九十一年九月七│D○○接獲簡訊後撥打電話,與│││政賢、林立│日│對方約定在板橋市○○路○段二│││國││號樓梯口等候,由I○○帶同前│││││往店內包廂。沐浴更衣後,廖姿│││││琪遊說加入會員,D○○因遭反│││││鎖在包廂內,且子○○、丑○○│││││在房間門口看守,在心生畏懼情│││││形下刷卡簽帳。
├──┼────┼─────┼───────┼──────────────│十一│辛○○│丑○○│九十一年九月九│辛○○行經板橋市○○路○段二││││日│號前,有一名女子向其推銷護膚│││││美容,辛○○隨同該名女子進入│││││店內包廂接受按摩服務,之後該│││││女子要求加入會員, 李建雄 表示│││││不願意,丑○○隨即表示若不加│││││入會員別想離開,辛○○因心生│││││畏懼乃交付身上一萬餘元現金,│││││並交出信用卡,且在三萬餘元之│││││簽帳單上簽名。
├──┼────┼─────┼───────┼──────────────│十二│庚○○│「 小慧 」、│九十一年九月十│庚○○經由自由時報所載之廣告│││子○○、林│五日│撥打電話,與對方約定在板橋市│││立國││錢櫃KTV等候,之後由「小慧│││││」帶同其前往店內包廂。沐浴更│││││衣後,「小慧」與另一名女子推│││││銷會員制,並取走其信用卡,之│││││後子○○、丑○○拿金額八萬元│││││之簽帳單喝令其簽名,庚○○在│││││心生畏懼情形下只得依言簽名。├──┼────┼─────┼───────┼──────────────│十三│午○○│B○○、周│九十一年九月十│午○○經由網路上所載之廣告撥│││政賢│七日│打電話,與對方約定在板橋市中│││││山路一段二號樓梯門口等候,之│││││後由B○○帶同其前往店內包廂│││││。沐浴更衣後,B○○遊說 范育 │││││誌加入會員,午○○因遭反鎖在│││││包廂內,且子○○守候在房間門│││││口,因心生畏懼乃刷卡簽帳七萬│││││元。
├──┼────┼─────┼───────┼──────────────│十四│天○○│C○○、廖│九十一年九月二│天○○接獲簡訊後撥打電話,與│││淑娟、林立│十日│對方約定在板橋市○○路○段二│││國││號三樓等候,之後由C○○、廖│││││淑娟帶同其前往店內包廂。沐浴│││││更衣後,渠等不斷遊說加入會員│││││,並要求天○○交付信用卡,之│││││後拿簽帳單要求天○○簽名,張│││││ 祐仁 因見丑○○站在房門外,擔│││││心若不簽名無法離開上址,在心│││││生畏懼情形下只得同意簽名。
├──┼────┼─────┼───────┼──────────────│十五│P○○│子○○、廖│九十一年九月二│P○○透過機車上張貼之小廣告│││淑娟│十四日│撥打電話,與對方約定在板橋市│││││中山路一段二號等候,之後由周│││││政賢帶同其前往店內包廂。沐浴│││││更衣後, 廖淑娟 為其按摩並遊說│││││加入會員,P○○拒絕並打算離│││││開現場,子○○即將房門鎖上並│││││喝令P○○交出信用卡,P○○│││││因心生畏懼而交出信用卡,並在│││││一萬八千元之簽帳單上簽名。
├──┼────┼─────┼───────┼──────────────│十六│K○○│C○○、周│同右│K○○透過機車上張貼之小廣告│││政賢││撥打電話,與對方約定在板橋市│││││中山路一段二號四樓等候,之後│││││由C○○帶同其前往店內之包廂│││││。沐浴更衣後,C○○推銷會員│││││制,並取走其郵局及臺灣銀行提│││││款卡後,要求K○○說出密碼,│││││K○○因心生畏懼乃說出密碼,│││││子○○隨後提領三萬二千元。
├──┼────┼─────┼───────┼──────────────│十七│申○○│丑○○│九十一年九月二│申○○撥打報上廣告所載之電話││││十八日│,與對方約定在板橋市○○路一│││││段二號,之後由一名女子帶同其│││││前往店內包廂。沐浴更衣後,有│││││一名女子開始推銷會員制, 徐慶 │││││鐘原本不願答應,但發現門口有│││││兩名男子守候(其中一人經指認│││││為丑○○),且揚言必須付錢才│││││能離開, 徐中慶 因心生畏懼,乃│││││交付二萬五千元現金並刷卡簽帳│││││七千元。
├──┼────┼─────┼───────┼──────────────│十八│G○○│A○○、林│同右│G○○收到行動電話簡訊,乃回│││立國││撥電話,與對方約定在板橋市中│││││山路一段二號一樓門口等候,之│││││後由A○○帶同其前往店內包廂│││││。沐浴更衣後店內小姐即推銷會│││││員制,G○○不願意想離開現場│││││卻無法離開,丑○○隨即取走其│││││信用卡刷卡一萬八千元,並要求│││││其在簽帳單上簽名,G○○因心│││││生畏懼,乃在簽帳單上簽名後離│││││開上址。
├──┼────┼─────┼───────┼──────────────│十九│F○○│寅○○、廖│同右│黃詠勝透過機車上張貼之小廣告│││淑娟、林立││撥打電話,與對方約定在板橋市│││國││中山路一段二號樓梯口等候,由│││││寅○○帶同前往店內包廂。沐浴│││││更衣後,寅○○、廖淑娟推銷會│││││員制,丑○○則在包廂外看守,│││││當時因房包廂遭反鎖,黃詠勝擔│││││心無法離開,在心生畏懼情形下│││││,交付上海商業銀行信用卡及花│││││旗銀行信用卡,分別刷卡簽帳八│││││萬五千元及一萬五千元。
├──┼────┼─────┼───────┼──────────────│二十│黃○○│丙○○│九十一年十月三│黃○○經由跳蚤雜誌上刊登之電││││日│話聯繫,由一名女子帶同其前往│││││該店。丙○○表示給付四千元即│││││可進行性交易,在黃○○給付四│││││千元後,丙○○又向其遊說加入│││││會員,並以查閱信用為由,取走│││││黃○○世華銀行信用卡,並且擅│││││自刷卡二萬元後,要求黃○○在│││││簽帳單上簽名,黃○○與丙○○│││││發生爭執,有二名女子及一名男│││││子堵在門口不讓黃○○離開,並│││││吆喝黃○○快點簽名,黃○○因│││││心生畏懼而在簽帳單上簽名。之│││││之後其中一名女子取走其友邦信│││││用卡,隨後並拿二張金額共三萬│││││元之簽帳單要求黃○○簽名,並│││││揚言不簽的話試試看,黃○○因│││││心生畏懼而在簽帳單上簽名。
├──┼────┼─────┼───────┼──────────────│二一│亥○○│A○○│九十一年十月四│亥○○接獲電話,前往板橋市中││││日│山路一段二號等候,由A○○及│││││另一名女子帶同其前往店內包廂│││││。沐浴更衣後,店內六名女子遊│││││說加入會員,亥○○不答應,店│││││內小姐便不讓亥○○離開, 張彥 │││││傑唯恐無法離開上址,在心生畏│││││懼的情形下交付現金一萬元。
├──┼────┼─────┼───────┼──────────────│二二│O○○│丙○○、連│九十一年十月五│O○○過機車上張貼之小廣告撥│││書品、 李宜 │日│打電話詢問,對方告知前往板橋│││珊││市○○路○段○號等候,由 江敏 │││││齡帶同上樓,再由宇○○為其按│││││摩,並要求其加入會員,且以查│││││閱存款為由取走其土城農會提款│││││卡,交由己○○提領三萬九千九│││││百元,O○○乃與己○○發生爭│││││執,惟因始終遭反鎖於包廂內,│││││只好作罷離開現場。
├──┼────┼─────┼───────┼──────────────│二三│玄○○│「庭庭」、│同右│玄○○在機車上發現黏貼之小廣│││「 小雅 」││告,撥打電話詢問後,前往板橋│││││市○○路○段○號一樓門口等候│││││,由一名女子檢查證件後帶同前│││││往六樓。「庭庭」「小雅」乃遊│││││說其加入會員,「庭庭」並取走│││││其荷蘭銀行信用卡且刷卡四萬五│││││千元及五萬元後,要求玄○○在│││││簽帳單上簽名,玄○○因擔心若│││││不簽名無法安全離開,在心生畏│││││懼情形下,乃同意簽名。
├──┼────┼─────┼───────┼──────────────│二四│N○○│A○○、陳│同右│N○○透過機車上張貼之小廣告│││ 慧玲 ││撥打電話詢問,對方告知在板橋│││││市○○路○段○號等候,隨即由│││││A○○帶往該處六樓,沐浴更衣│││││後,由C○○為其按摩,並要求│││││其加入會員,隨後以查閱信用卡│││││為由取走其所有之中國信託信用│││││卡,之後拿簽帳單進入包廂,表│││││示已經刷了四萬三千元,要求在│││││在簽帳單上簽名,並揚言「不簽│││││也可以,看你怎麼走出去」,謝│││││鎮遠因心生畏懼只得簽名並離開│││││該處。
├──┼────┼─────┼───────┼──────────────│二五│E○○│宇○○、周│同右│E○○透過汽車上張貼之小廣告│││政賢││撥打電話,與對方約定在板橋市│││││中山路一段二號九樓門口等候,│││││由宇○○檢查證件並帶往店內包│││││廂。宇○○隨後表示必須加入會│││││員方能提供服務,並取走E○○│││││之玉山銀行信用卡、華僑銀行信│││││用卡及臺北銀行信用卡,且刷卡│││││十七萬三千元,復取走其現金五│││││千元。子○○隨即要求其在簽帳│││││單上簽名,E○○因擔心無法安│││││全離開,在心生畏懼的情形下乃│││││同意簽名。
├──┼────┼─────┼───────┼──────────────│二六│地○○│I○○、李│九十一年十月七│ 許志勇 透過機車上張貼之小廣告│││ 宜珊 、連書│日│撥打電話詢問,對方告知前往板│││品││橋市○○路○段○號四樓等候,│││││隨即由一名女子帶同前往六樓。│││││沐浴更衣後,I○○、己○○、│││││宇○○推銷會員制,宇○○隨後│││││取走其皮夾內之提款卡及信用卡│││││,並刷卡七萬七千元、三千元,│││││且使用提款卡提領三千元。
├──┼────┼─────┼───────┼──────────────│二七│卯○○│A○○│同右│卯○○接獲簡訊後撥打電話,與│││││對方約定在板橋市○○路○段二│││││號樓梯門口等候,之後由A○○│││││帶同其前往店內包廂。沐浴更衣│││││後,A○○遊說其加入會員,林│││││ 宗澤 因遭反鎖在包廂內,且有一│││││名男子守候在房間門口,在心生│││││畏懼情形下交付提款卡予A○○│││││提領十二萬元。
├──┼────┼─────┼───────┼──────────────│二八│酉○○│「 琪琪 」│九十一年十月九│酉○○在機車上發現小廣告紙條││││日│,乃撥打電話詢問,對方告知前│││││往板橋市○○路○段○號三樓門│││││口等候,之後有一名「琪琪」之│││││女子帶同其前往店內。沐浴更衣│││││後,「琪琪」遊說其加入會員,│││││並告知只要加入會員,以後每次│││││性交易只需支付一千元。伊便刷│││││卡消費五萬八千元,並同意該女│││││子提領五萬二千元,惟該店事後│││││並未提供性交易服務。
├──┼────┼─────┼───────┼──────────────│二九│巳○○│I○○、連│九十一年十月十│巳○○接獲手機簡訊,回撥電話│││書品、周政│日│後,依約定前往板橋市○○路一│││賢、丑○○││段二號三樓等候,之後由I○○│││││帶同前往六樓。沐浴更衣後,廖│││││ 姿琪 、宇○○遊說伊加入會員,│││││伊不答應,子○○與丑○○乃進│││││入包廂內,態度兇惡,致使林銘│││││清恐懼若不答應恐將無法離開該│││││店,乃交出遠東銀行信用卡並刷│││││卡簽帳三萬八千元。
├──┼────┼─────┼───────┼──────────────│三十│宙○○│A○○、連│九十一年十月十│宙○○接獲手機簡訊,回撥電話│││書品、周政│四日│後,依對方指示前往板橋市中山│││賢、丑○○││路一段二號五樓,之後由A○○│││││帶同前往六樓,由宇○○為 陳東 │││││呈按摩並收取三千五百元,之後│││││宇○○、A○○遊說宙○○加入│││││會員,宙○○不願意,子○○與│││││丑○○乃進入包廂內,子○○表│││││示一定要加入會員才行,隨後陳│││││東呈與子○○、丑○○發生爭執│││││,子○○、丑○○即動手毆打陳│││││東呈,致宙○○受有右膝、右手│││││、胸腹部挫傷之傷害。子○○隨│││││後將宙○○帶往客廳,要求陳東│││││呈拿出信用卡,得知信用卡尚可│││││刷一萬二千元,乃將信用卡交給│││││丑○○去刷卡,並要求其在簽帳│││││單上簽名。子○○復要求宙○○│││││交付金融卡,並要求宇○○下樓│││││提領五千元。惟宇○○一共提領│││││十萬五千元,並將所有款項交給│││││子○○。子○○復將宙○○帳戶│││││內之三十萬元轉帳至子○○所有│││││之帳戶內。
├──┼────┼─────┼───────┼──────────────│三一│甲○○│A○○、林│同右│甲○○透過報紙上之廣告撥打電│││岑霞、周政││話詢問,接聽電話之女子告知前│││賢、丑○○││往板橋市○○路○段○號四樓等│││││候,之後由A○○、寅○○帶同│││││前往該店。在沐浴更衣後,林岑│││││霞即推銷會員制,甲○○不肯,│││││寅○○乃帶同子○○、丑○○籍│││││另一姓名不詳男子進入包廂,周│││││政賢動手毆打甲○○,甲○○因│││││心生恐懼乃交出提款卡及密碼,│││││子○○交由店內一名小姐提領五│││││萬二千元。
└──┴────┴─────┴───────┴──────────────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