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九九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
乙○○右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舒正本 律師
余梅涓 律師被告戊○○
庚○○辛○○甲○○己○○丁○○右六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黃勝文 律師
李進成 律師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中華民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文惠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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