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80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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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80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802號聲請人惠祥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催字第307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4年4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5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連士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4年5月23日
書記官李宏明┌─────────────────────────────────────┐│支票附表:94年度除字第80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冠偉科技股│中國農民銀│93年12月10日│100,701元│0000000││││份有限公司│行股份有限││││││││公司樹林分││││││││行│││││├───┼─────┼─────┼──────┼─────┼─────┼──┤│002│冠偉科技股│中國農民銀│93年12月10日│103,442元│0000000││││份有限公司│行股份有限││││││││公司樹林分││││││││行│││││├───┼─────┼─────┼──────┼─────┼─────┼──┤│003│敏捷機電企│台灣中小企│93年12月5日│663,593元│0000000││││業股份有限│業銀行股份│││││││公司│有限公司土││││││││城分行│││││├───┼─────┼─────┼──────┼─────┼─────┼──┤│004│盛技精密股│華南商業銀│93年12月5日│17,560元│0000000││││份有限公司│行股份有限││││││││公司土城分││││││││行│││││├───┼─────┼─────┼──────┼─────┼─────┼──┤│005│僑菱機械企│富邦商業銀│93年12月5日│17,438元│0000000││││業有限公司│行股份有限││││││││公司土城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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