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度重家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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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重家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家訴字第2號原告 蔡梅蘭 訴訟代理人 吳美津 律師被告 范姜福 兼法定代理人 范姜秀桃 被告 范姜秀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就原告主張請求剩餘財產分配暨分割遺產可得之利益共計為新臺幣(下同)7,465,793(元以下四捨五入)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4,953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雅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26日
書記官洪美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