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350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350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350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虹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忠琦 相對人即債務人全藝精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振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叁仟伍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伍仟貳佰貳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捌仟玖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8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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