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花秩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裁定103年度花秩字第9號移送機關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被移送人 胡寶興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移送審理(民國103年8月28日花市警刑字第00000000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胡寶興縱容動物嚇人,處罰鍰新臺幣壹仟元。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胡寶興於民國103年8月13日下午3時59分許,在其位於花蓮縣花蓮市○○○街○○號之住處,預見其打開門後,屋內其所飼養之臘腸狗會衝出門外吠叫,致使路人遭受驚嚇,竟未預先繫上狗繩及項圈,亦未確實將狗關於門內,即開門走出且未確實關門,縱容該犬隻衝出門外向 梁君善 吠叫約十秒,致梁君善遭受驚嚇。嗣梁君善向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具名檢舉,始悉上情。
二、訊據被移送人否認有何縱容該犬隻嚇人之行為,並辯稱:我沒看到我的狗跟在我後面出來,也不知道梁君善有被狗嚇到的情形等語。惟查:被移送人所飼養之犬隻並未繫有狗繩及項圈,而於前揭時、地衝向被害人梁君善並對之吠叫等情,有監視錄影畫面、監視畫面擷取照片在卷可稽,核與證人即被害人梁君善證述相符,且被移送人亦於本院自承該監視錄影畫面所拍攝之人確為其本人等語明確,堪信為真實。又被移送人復於本院供稱:之前我的狗也有趁我開門衝出來過,牠一有動靜就會吠叫等語,足見被移送人確能預見其開門後,屋內未拴狗繩及項圈之犬隻會衝出門外對陌生人吠叫,致使路人遭受驚嚇,卻仍未預先將狗拴鍊或將之關於屋內,堪認被移送人有縱容該犬隻衝出門外嚇人之行為,被告辯稱其不知道被害人遭狗嚇到云云,難認可採。
三、核被移送人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0條第3款規定之縱容動物嚇人。爰審酌被移送人原能以狗繩及項圈綁縛犬隻之簡易方式,防止上開情形發生而未為之,造成被害人遭受其所飼養之犬隻吠叫而受有驚嚇,行為確有不當,惟考量被移送人所飼養為臘腸狗非大型犬隻,危險性尚屬非高,而被害人遭狗吠叫時間僅約10秒之損害程度亦非嚴重,且被移送人已當庭承諾日後會確實繫狗繩項圈及注意關門(本院卷第11頁反面),行為後態度尚可,兼衡被移送人已高齡78歲、無業、經濟情況小康等一切情狀,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70條第3款,裁定如主文所示之處罰。
中華民國103年9月26日
花蓮簡易庭法官林敬超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判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敍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應抄附繕本)中華民國103年9月26日
書記官張春梅附錄法條: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0條第3款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1萬2千元以下罰鍰:
三、驅使或縱容動物嚇人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