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5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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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5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3524號債權人嘉年華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張哲維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賴淑真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聲請狀末債權人之印文。
㈢提出對債務人催繳管理費釋明文件。(如:存證信函影本
)㈣陳報請求金額計算式。
㈤補正張哲維現為嘉年華大樓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之證明文
件。(如縣市政府備查函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記錄等)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2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8年2月14日
書記官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