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9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991號上訴人即原告 張聖易
張聖函 共同送達代收人
游雅蕙 上訴人等與被上訴人 王美音 間因本院107年度訴字第2991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等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2月1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楊忠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14日
書記官陳怡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