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2年度台聲字第4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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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2年台聲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違反戡亂時期貪污治罪條例聲請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台聲字第48號聲請人 陳周滇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戡亂時期貪污治罪條例案件,對空軍後勤司令部中華民國69年1月8日之確定判決(69年度南判字第2號),聲請提案予本院刑事大法庭,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最高法院刑事庭各庭審理案件期間,當事人認為足以影響裁判結果之法律見解,先前裁判之見解已產生歧異,或具有原則重要性,得以書狀表明應記載事項,向受理案件之刑事庭聲請以裁定提案予刑事大法庭裁判,法院組織法第51條之4第1項定有明文。是得聲請最高法院大法庭裁判之案件,以其於聲請時仍然繫屬於最高法院,且尚未審結之案件為限,此觀該條項規定「各庭審理案件期間」即明。因此倘案件自始非繫屬於最高法院,或雖曾繫屬於最高法院,然嗣經審結脫離繫屬,自不得提出聲請大法庭裁判。若其仍提出聲請,應依同條第3項規定裁定駁回。
二、本件聲請人陳周滇因違反戡亂時期貪污治罪條例案件,業經空軍後勤司令部以69年度南判字第2號刑事判決判刑確定,聲請人猶具狀對該確定判決,聲請提案予本院刑事大法庭裁判,依上開說明,殊為法所不許,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法院組織法第51條之4第3項,作成本裁定。中華民國112年3月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徐昌錦
法官林恆吉法官林海祥法官江翠萍法官侯廷昌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王怡屏中華民國112年3月1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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