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司字第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司字第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字第204號聲請人 郭聰欽 即全方位農經科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
黃秀玉全方位農經科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
詹高平 即全方位農經科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共同送達代收人 歐秀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全方位農經科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經股東會(下稱全方位農經公司)決議解散,業於民國97年1月24日清算完結,全方位農經公司並於同年2月4日招開清算股東會,選任黃秀玉小姐擔任本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情,並提出該公司股東臨時會會議紀錄、簿冊清單、同意書等件為證。
三、惟查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中正稽徵所函復本院,其陳稱全方位農經公司於97年2月4日辦理清算申報,刻正核定 中惠 請本院暫緩清算完結之核備等語,有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97年3月7日財北國稅中正服字第0970001777號函附於本院96年度司字第851號卷內,是本件尚未清算完結,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不符合首揭公司法第332條規定之要件,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2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妙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中華民國97年3月21日
書記官陳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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