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8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訴字第八七五號
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丙○○被告乙○○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由受命法官吳為平行準備程序,調查證據並試行和解。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謝靜雯~B法官汪怡君~B法官吳為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蔡進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