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豐小字第37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関口富春
法定代理人 劉育儒
被 告 李彥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2月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3,007元,及其中新臺幣19,260元部分,
自中華民國93年10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2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2月1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林新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2月10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