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補字第85號
原 告 施賢傑
訴訟代理人 楊鈞國 律師
宋易達 律師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大鳥健康事業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260,0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
臺北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