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補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補字第85號
原   告  施賢傑
訴訟代理人  楊鈞國 律師
       宋易達 律師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大鳥健康事業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260,0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
臺北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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