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補字第79號
原 告 蕭綉戀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東陽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萬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7,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
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胡宏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