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4年度板簡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簡字第81號
原   告  蘇淑慧
上原告與被告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
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原告起訴狀內當事人簽名或蓋章
,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民事訴訟法117
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提出之起訴狀雖記載原告姓名,惟原告之輔助人林秀
華當庭陳明起訴狀係 林秀華 代替原告簽名(見本院104年2月
10日言詞辯論筆錄),足認原告未依民事訴訟法117條之規
定於起訴狀內簽名或蓋章。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2月1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10日
書記官李璁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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