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4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消費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447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胡祐彬 被告 潘裕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原告已具狀 陳明 欲撤回本件訴訟。
中華民國102年7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田幸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24日
書記官鄭瓊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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