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3年重交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三年度重交附民字第六號
原告丁○○
丙○○戊○○右三人 林芳守 法定代理人
甲○○右四人送達代收人己○○被告乙○○右被告因民國九十三年度交易字第四二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四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建成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四日